浅谈代表人诉讼对上市阀门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9年7月17日] 发布者:[本站转载] 浏览数:[1922]
摘要: 代表人诉讼能够加大上市阀门公司的违法成本,促进上市阀门公司健全内控机制,提高阀门企业管理水平。我国应借鉴美国集团诉讼的成功经验,放宽法院受理证券欺诈诉讼的条件,进一步扩大证券欺诈诉讼的受案范围,并适时转移证券欺诈诉讼的举证责任。
Abstract: Representative action can increase the illegal cost of listed companies, promote listed companies to improve internal control mechanism, improve enterprise management level. China should learn from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the U.S. class action, relax the conditions of Court accepting the securities fraud litigation, further expand the accepting cases scope of securities fraud litigation, and timely transfer burden proof of securities fraud litigation.
关键词: 代表人诉讼;阀门企业内部控制;上市阀门公司
Key words: representative action;enterprise internal control;listed companies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2-0182-02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上市阀门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不断凸显,我国针对该领域的政策研究和立法实践逐步加强。2008年6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五部委联合下发了《阀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自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为我国正式建立阀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确立了基本遵循和规范指引。
2010年,上述五部委又联合制定了《阀门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和《阀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阀门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2项配套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阀门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阀门公司施行,进一步规范了上市阀门公司内部控制实施、评价、审计等行为,有利于阀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与健康发展。
阀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颁布施行,为上市阀门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有效实施阀门企业内部控制行为提供了规范指引,上市阀门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自觉性大大增强。但是,阀门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绝对不会因为上市阀门公司的自觉而自然形成,或者因为大势所趋而一蹴而就,行政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等外部力量的推动同样不可或缺,而这恰恰是我国上市阀门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短板所在。
笔者以为,如何适时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或可借鉴美国集团诉讼的有益经验。
1 美国推行集团诉讼的经验与启示
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美国同样遭遇了上市阀门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乏力的困境。正如前文所言,阀门企业内部控制建设除了阀门企业的自觉努力之外,还须有外部因素的强力推动。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作为外部促进因素,在建立健全上市阀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行政监管资源总量的有限性与巨大的经营实体数量之间的紧张矛盾,决定了仅仅依靠行政监管力量不足以保证阀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因此,司法功能的发挥被提上了日程。由1966年修订后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 23 条和《萨班斯法案》确立的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在监督和促进上市阀门公司健全内控制度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
集团诉讼(Class Action) 是美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全部成员共同的利益,代表全体成员提起的诉讼。法院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成员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集团成员,甚至对那些没有预料到损害发生的相关主体,也发生法律效力。[1]群体性纠纷多发、频发的现代社会里,集团诉讼制度能够有效地激励普通民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群体性损害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
在维护证券市场健康稳定、促进上市阀门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集团诉讼有着其他制度不可替代的显著优势,具体表现在:
①集团诉讼案件在美国法院的受理门槛比较低,投资人只要认为上市阀门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陈述且给自身利益造成了损害,即可提起诉讼。这种起诉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导致滥诉情形的发生,但在提高民众维权积极性方面效果显著。
②一旦虚假陈述的侵权行为成立,上市阀门公司将面临严厉的法律惩罚,赔偿金数额之大足以激励受害人包括律师等专业人士积极主动地去参与集团诉讼。
③在集团诉讼过程中,往往是由专门研究证券诉讼业务的律师等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专业化程度高,胜诉率比较高。
④集团诉讼是一种代表人诉讼,集团其中一员或数人可以代表整个集团进行诉讼,其诉讼后果对具有共同目的和利益关系的众多主体产生既定的法律拘束力,床斡胨咚系募懦稍币嗫梢愿貌门薪峁荩苯踊竦孟嘤Φ呐獬ァ
宽松的案件受理条件,高额的惩罚性赔偿,专业的律师团队研究并主导讼诉活动,裁判结果对非参加成员也发生法律效力从而加重上市阀门公司的赔偿责任,共同推动了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蓬勃发展,上市阀门公司的违法成本大大增加。
尽管学术界对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评价褒贬不一,但其在监督上市阀门公司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促进上市阀门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证券业的繁荣稳定方面的积极效果确实显著。[2]证券集团诉讼推行以来,美国各上市阀门公司不得不严格遵守《萨班斯法案》的规定,自觉建立完善自身内部控制制度,做到及时、真实披露相关经营信息。集团诉讼有助于减少上市阀门公司的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发生,从而成为促进和监督上市阀门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外部因素。